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第十八条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一、申请办理的情形
1、主页/副本、备案页/正本均丢失、损毁的;
2、主页/副本丢失、损毁的,无需交回备案页/正本;
3、备案页/正本丢失的,原则上不办理;确需办理的,需同时交回主页/副本。
二、申请办理时间
每年6月和12月。
三、申请人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申领地市(州)司法局提出办理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办理申请表》(2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承诺书》(2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近期免冠蓝底2寸证件照(2张)。
市(州)司法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办理要求的在申请表上盖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省厅复审,省厅复审合格后报司法部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