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 物权法76条 | ||
信件类型 | 咨询 | ||
写信时间 | 2020/3/5 1:09:47 | 回信时间 | 2022/8/18 10:30:35 |
信件内容 | 由于本人法律知识淡薄,请教下领导这个物权法的76条里面的第5条和6条的司法解释。 | ||
回复内容 |
赵先生,您好!现就您咨询的事情答复如下:《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内容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六)款内容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目前,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三个,分别是: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三个司法解释均未涉及你提到的76条第(五)款、第(六)款。如果您有相关需求,请到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咨询。感谢您的信任,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拨打12345或者3224148进行咨询。 广元市司法局 2020念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