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 业主资格认定 | ||
信件类型 | 咨询 | ||
写信时间 | 2018/5/30 13:02:14 | 回信时间 | 2022/8/18 10:06:30 |
信件内容 | 父母购房自住,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是否具备业主资格,享有业主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 | ||
回复内容 |
按照《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相关规定,子女具备业主资格,父母不具备业主资格。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相关规定,父母可以在子女完全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业主权利。(附相关法律条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2.《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略);第六章第七十条至第八十二条(略)。3.《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略)。) 广元市司法局 2018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