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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广元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告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249 发布时间: 2024-04-12 字体: [ ]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典型案例对行政执法的示范引领,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着力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环境,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行政执法典型案征集活动,经单位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现将12个“2023年度广元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开向社会发布。

一、广元市应急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案。2023年6月29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用塑料桶散装汽油以清洁剂名义售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利州区大石镇213工业园区废弃仓库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调配车间(兼临时仓库)内存放调配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原材料(不明液体添加剂、油酸、二甲苯等)、设备(塑料桶、防静电油泵等)及大量配制好的黄色易燃液体(柴油产品)。经调查,该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古堰新居小区办公室、经开区王明太居民楼、剑阁县白龙镇、旺苍县等地设置零售点非法销售产品,共计1400余桶,获利40余万元;在利州区大石镇213工业园区废弃仓库、剑阁县白龙镇居民家中、经开区王明太住宅楼一楼梯步下方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柴油、汽油)。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以汽油、柴油为主料,甲醇、油酸、二甲苯等为辅料的混合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调制行为,属于危险物质的非法生产、储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和储存爆炸物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将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二、广元市公安局查处刘某某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案2023年11月26日11时,市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有人收购危化品罐车,拟销售到四川改装。”当日16时许,两台运输危化品挂车“津 BNXXX挂”和“津 BNXXX 挂”驶入X市X区X路口被市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市局指定X区公安分局管辖该案。经调查:现场查获的两辆重型罐式半挂车已于2023年11月5日被强制报废;11月16日,刘某某以灭失的理由在天津市X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X大队办理了涉案两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注销手续;11月23日,刘某某授意张某某、杨某某对涉案的两辆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车架号、放大号、铭牌等能够反映车辆信息的标志进行人为破坏,并以72000元每台出售给赵某某,获利共计14.4万元;赵某某出具了四川XXX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对涉案报废车辆进行回收,但四川XXX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资质;刘某某在出售涉案两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时,也未查验赵某某是否具有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资质。刘某某构成“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4.4万元、罚款14.4万元、收缴并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辆案涉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行政处罚,并将强制报废车辆所得的6万元上交财政。

三、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剑阁县木马镇柏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案2023年6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剑阁县木马镇柏垭村的“云顶·遇”民宿项目检查发现,剑阁县木马镇柏垭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该社”)修建的“云顶·遇”民宿项目区域内建设的部分设施(包含2间悬崖酒店、2间贝壳酒店和3间玻璃星空酒店)位于木马镇云顶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经调查该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农家乐的行为,影响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社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四、广元市财政局查处提供C公司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采购人A(某市级预算单位)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食堂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9月28日,代理机构B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评审,评审委员会推荐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B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C公司。2023年2月6日,供应商D公司向市财政局提交举报材料,认为中标供应商C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市财政局调查查明,C公司投标文件就招标文件中“四门冰柜”“冷藏操作台”“热风循环消毒柜”相关参数进了完全响应,但实际提供的上述三类产品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C公司虚假响应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8.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283.18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公司涉嫌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案。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对利州区及广元经开区水域开展汛期船舶值班值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某公司在建的游船停泊于XX岛集中安全停泊区,仅有1名持有《三类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李某值班。经立案调查,游船停泊时应当留有1名驾驶部船员1名轮机部船员共计2名船员值班,当事人某公司停泊游船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无法保证船舶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参照《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广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某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案。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员工通过网络自行下载电影片《阿凡达:水之道》《满江红》等420部,并上传至店内点播影院系统服务器供消费者付费点播放映,当事人无法提供420部影片的任何合法授权材料,其中107部影片经鉴定为侵权复制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删除侵权复制品(影片107部),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广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某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中未按规定将考官名单备案案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艺术培训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时其正在进行少儿主持艺术考级活动现场的执考考官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考前备案的考官不符,且无考官资质。经立案调查查明,该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某公司作为承办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在某艺术培训中心举办“少儿主持”艺术考级活动,因考级当天临时更换考官,但未将现场执考考官信息进行备案;其行为违反文化部令第57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文化部令第57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参照《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查处广元市朝天区某饲料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2023年3月,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外省某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和大保育粗蛋白质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的两种配合饲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粗蛋白质“不合格”,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经立案查明,某饲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调运至该公司朝天区中转库房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大保育共90袋,货值金额17560元;已销售69袋,销售收入13296元。该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29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21袋,并处罚款3512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查处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案。2010年6月,某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后采矿权经多次延续至2022年12月。该公司在矿权范围外共实施边坡排危治理工程3次,经市应急管理局认定,2016年、2018年两次经审批的属合法的应急排危工程;2020年未经审批的属违法的应急排危工程。合法的应急排危工程按工程类相关规定处理,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020年属违法的应急排危工程,按非法采矿处理。经委托地质单位对矿山开展现状进行测量,2020年共采出并销售矿石13794吨,经旺苍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0年-2022年原矿市场均价为10元/吨。2023年11月17日旺苍县人民政府追缴2016年、2018年流失的20.36万吨矿产资源收益61.92万元;2020年未经批准的排危工程采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某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越界采出的石灰岩矿销售的违法所得13.794万元(13794吨x10 元/吨);2.处罚款4.1382万元(13.794万元x30%)。

十、广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SQ公司冒用认证标志案。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SQ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SQ生态米”包装袋上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核查,“SQ生态米”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批准擅自在该产品包装袋上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于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23日,共计生产“SQ生态米”1024袋,已销售956袋,货值金额共计44581元;未销售“SQ生态米”68袋,价格按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46.5元/袋计算,货值金额为31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没收违法生产的“SQ生态米”68袋(根据财政部《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广元市财政局批准赠予广元市利州区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中心)、罚款6000元的处罚。

十一、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查处某医院伪造病历资料案。市医保局移送的《关于某医院信访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的函》,反映某医院职工张某存在挂床住院和虚假治疗问题。经立案调查查明,2023年3月31日,某医院职工张某因病在本院五官科办理住院,因张某将于2023年5月正式退休,于是便与医师熊某商议提前办理住院治疗等相关手续,待其退休后再进行治疗,3月31日至4月11日,主诊医师熊某为其开具并由该院刘某某、李某、程某某等8名护士“予以执行”的虚假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并签署了虚假护理文书以及虚假的病历质量审核,张某虚假住院期间仅实际进行头、颈、甲状腺、乳腺、心脏等部位的超声检查和心电图检查和肺部CT检查,病历中其它资料均系伪造;院五官科主任袁某、副主任黄某在未对张某亲自诊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张某病案首页、出院证、院感表、病历等诊断、治疗证明文件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该院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院给予责任主管人员袁某和直接责任人员熊某行政处分;对医师熊某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对该院五官科主任袁某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该院副主任医师黄某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该院护士长刘某某、护士李某、程某某、伍某某、罗某、刘某、彭某、邬某某执行虚假的医嘱并书写虚假的护理文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约谈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

十二、广元市水利局查处广元市M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2023年7月19日,利州区水利局向市水利局书面报送《关于转报检察建议书的报告》,反映广元市M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查明案件事实后,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协同履职,及时制止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7月20日,执法人员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市M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取水井1口,井内有潜水泵1台。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厂区内打井取水用于生猪屠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参照《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予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取水设施、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