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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起草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50844 发布时间: 2021-09-22 字体: [ ]

一、《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截止2020年底全市小型机动车达到26.6万辆,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达12.4万辆。而停车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市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增多。广元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2010年联合出台的《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已不符合现在的定价管理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求关系。为有效缓解市城区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行为,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减少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等不合理现象,缓冲停车供求矛盾。特制定了《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订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周边市州的主要做法。

三、《办法》主要构架

《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由四部分组成,共十八条。第一部分总则,为第一至五条,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内涵、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部分收费管理,为第六至十四条,主要就部门职责、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条件、申报资料、定价原则、计费方式、免费规定和收费票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第三部分监督管理,为第十五至十六条,主要规范了收费服务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执法监督方面做了规定。第四部分附则,为第十七至十八条,主要明确了解释责任和执行规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城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别、等级和车辆类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及机动车停放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设置;交通、住建、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库、泊位);医疗、教育、养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益机构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库、泊位);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四)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配置、服务条件、地理位置、停放时段、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缓堵保畅。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区域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五)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停车设施有设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六)明确了免费优惠政策类别。明确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及制式执法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卫车、殡葬服务车等车辆;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辆;对具有新能源号牌的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费停放的车辆。

(七)明确了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

(八)有效期限。本办法自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五、其他说明

按照董里市长签批要求,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就市城区停车场经营主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目前市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泊位共计17831个,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为公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4218个,占总停车泊位的80%,主要分布在嘉陵、上西、南河、东坝、万缘等片区,由市政府办(B〔2018〕2161-1号)文件明确为市城投集团(广元城投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为机场、车站、公办医疗、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等31个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现有停车泊位3613个,占总停车泊位的20%,由停车泊位所有者的管理部门(单位)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