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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英烈精神,捍卫民族荣光——英雄烈士保护法专家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57570 发布时间: 2021-09-02 字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法律为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和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梁就英雄烈士保护法热点做出专家解读。

加强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形成崇尚先烈良好风气

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您有何看法?

王雷:2017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比较概括。2018年立法机关又通过一部专门性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细化民法总则中的英烈条款。过去三年,围绕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取得了积极效果。在网络或自媒体中偶尔还会出现侮辱、贬损、诋毁英雄烈士人格的不当言论,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而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当中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有助于矫正不当言论,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先烈、尊崇英雄、弘德向善的良好风气。


守护民族精神象征 对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不宜限定保护期限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期限采纳了死者近亲属生存期限的规定,在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没有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期限进行规定,该如何理解?

王雷:相关司法解释表明,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来进行保护。如果死者的近亲属也都不在世,则无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保护规则。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2020年的民法典中,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相关条款没有限定仅是近亲属来主张。2018年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进一步具体化,当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被侵害时,有近亲属的则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实际上表明,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局限于近亲属范围。

鉴于英雄烈士本身是民族精神、民族记忆的象征,英雄烈士的精神也是社会的宝贵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受到侵犯时,不宜限定保护期限。


发布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目前依然有个别网民对“侮辱英烈”的错误行为认识不清,您认为应如何做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全民普及工作呢?

王雷:自由和强制可以说是法律中最为经典、最为重要的价值判断问题。言论自由从来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人不存在脱离法律管制之外的自由,每个人应有效约束自己网上网下言论。

关于普法工作,我认为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每个人要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有违道德的一些言论,往往有可能也是法律规制和矫正的对象。另一方面,在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环节上,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与指导案例,起到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相结合的目的,使得公众能够感悟到、体会到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英烈保护法施行 以法之名捍卫英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在哪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英烈名誉受到损害,按照法律应如何进行保护?

李梁: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英雄烈士的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都得到充分保护。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英烈保护法?是因为近年来一些网民诋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这些人可能为了蹭流量、博眼球,但是这些行为显然是触碰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需要法律对这些恶意的行为进行约束。

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4月1日,有网民因在微信群聊中辱骂烈士王伟、侮辱烈士遗孀被刑拘。网上损害英烈荣誉,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李梁:根据北京警方通报,4月1日,在“海空卫士”王伟烈士壮烈牺牲20周年的日子,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抓获一名在微信群聊中辱骂烈士王伟、侮辱烈士遗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年来,网络上出现侮辱、诽谤、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内容,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愤慨谴责。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其中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指“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面提到的这个案子,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望广大网民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如果网民看到有人发表侮辱英烈的内容,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李梁:如果网民看到有人发帖诋毁、攻击英雄烈士,首先可以报警,通过公安系统的网络警察捕捉到犯罪人或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信息,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对行为人进行惩处。

网民也可在网上进行回应,强调英雄烈士是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而牺牲的,及时捍卫英雄烈士的权益。


网民应该如何把握言论自由与遵纪守法的平衡?

李梁:言论自由是要在社会道德范围内、法律范围内谈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能超越道德范围,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我们的言论自由和行为都应当在道德范围内和法律范围内依法进行。

一些网民打“擦边球”、蹭流量的行为背后也暗含着诋毁、损毁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姓名、肖像的行为,行为发生后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一些人可能存在侥幸心理,或故意为之,但法律规定,只要你进行了以上行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责任,因为刑法是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在行政法、民法及其它法律不能起到效果的时候,最后只有由刑法作出处罚,刑法可以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

依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需年满16周岁以上,这是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要求,因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都有辨认、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作为一个正常的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缺少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判断和控制,就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持续推进普法工作 更好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目前英烈保护法在实施中,还存在哪些保护难点?

李梁:网络管理方面还存在部分难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对网上传播、散播侮辱、贬损、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保护措施,但是由于自媒体匿名性特征,如何在自媒体平台或者社交网站上保护权益还是我们目前的难点问题。希望能够继续完善相关法律,通过法律的处罚或者是对于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

为了更好促进网民知法守法,应当通过官方媒体增加对英烈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报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以及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都应进行宣传教育,敦促人们知法守法,自觉保护英烈名誉和荣誉。(人民网)


编辑: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