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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浏览量:2714 发布时间: 2019-01-09 字体: [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新实施条例)已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并公布,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次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已相隔七年之久。仔细阅读新实施条例不难发现以下特点:

一、条文进一步简明易懂

现行实施条例以及之前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都有48条,而新实施条例只有36条,从篇幅看减少了四分之一,但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或变动的内容都涉及到了,所有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所需规范也都涉及到了。且新实施条例文字通俗易懂,简洁而不失严谨。

二、体现了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衔接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居住满183天,这一重大调整影响面较大。为了体现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国家战略,新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既维护了国家权益,又可以打消境外人士来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顾虑,有助于吸引境外各方面的人才。

三、明确了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细化规定和操作规范

新实施条例对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增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细化,例如:

——对经营所得的概念不再局限于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等;

——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其他扣除进行了明确,即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规定增加了汇算清缴的内容,明确了综合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

四、维护纳税人权益,强化税务部门的服务

以往的税法较多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较少体现纳税人的权益,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实施条例除以“纳税人”的概念取代“纳税义务人”外,还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进一步强化。如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这使得税法不再是冷冰冰的了,而是富有人情味的规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授  孙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