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司法发〔2018〕10号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两个规章的学习贯彻。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两个规章和司法部《通知》,充分认识修订两规章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定位。
二、各市(州)司法局要把握工作原则和要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新核准执业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范围原则限定在本市(州)范围内,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接壤的其它市(州)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三、各市(州)司法局要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摸清底数,掌握基本情况,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要按照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困难问题、对策打算的框架形成调研报告,于3月底前将调研报告报省厅律公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四、各市(州)要按照修订后的两个规章和司法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今年,省厅将适时召开座谈会,在条件成熟时,将探索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切实推动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均衡、充分、规范、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7〕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7 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为做好修订后的两规章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
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不足,满足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和城市。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为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改革开放初期基于我国国情和基层需要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过渡形态的法律服务制度,主要功能是对律师服务进行补充。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功能出现新的变化。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比较充足,可以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律师资源仍然相对匮乏,基层法律服务仍将在一定时期发挥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特别是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仍然是一支重要的工作力量。因此,两个规章修订体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更丰富、更高水平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两规章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思路,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切实做好两规章学习贯彻工作
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两规章,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两规章学习贯彻工作,切实把修订后的两规章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一)实现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布局。修订后的规章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城乡有别、合理布局的原则,抓紧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明确今后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修订后的规章公布施行后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严格执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条件。修订后的规章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各地要准确把握新的执业核准条件和程序,严把执业准入关,切实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制定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合理设置考试方式、频率、合格标准等,发挥考试在调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速度规模方面的作用。要严格按照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开展执业核准工作。
(三)依法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监督管理。针对基层法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规章健全完善了内部管理、年度考核、执业惩戒等管理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决定,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二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和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摸底排查,对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销;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三要按照修订后的规章规定,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人员、业务、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发挥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四要运用好年度考核的管理手段,制定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明确考核时间、内容、标准、程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五要加强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经调查确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用足用好现有的处罚手段,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司法部,在司法部官网上予以公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受到处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良执业记录纳入本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规章规定落实到位。要组织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广大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干部准确把握两规章修订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学懂、吃透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规章和《通知》精神上来。
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两规章的解读说明工作,向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面正确解读规章修订的总体思路和政策考虑,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做深做细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稳定。要加强对两规章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两规章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2017年12月25日
四川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 年 1 月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