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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五条措施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
发布时间: 2021-10-08 00:00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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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的提出的“打造川内最优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930日),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民营经济办公室制定了严格规范涉企停工停产停业的五条措施,并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各涉企主管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对各类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二是明确确因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政策强制性规定,需要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各级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在实施前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时提交案件情况报告、证据材料、涉企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报批表。三是明确紧急突发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立即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批。四是明确凡未经报批擅自对企业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一律对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五是明确对各类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如医疗机构、培训机构、中介组织等采取停工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参照执行。同时还对涉企停工停产停业申报主体、类型、事由、法律政策依据、部门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意见等程序进行了严格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