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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
发布时间: 2018-12-04 10:52      来源: 省司法厅文件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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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不准无法定依据委托执法、无证执法。

2.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制度,不准实施无法定依据的执法行为。

3.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准随意开展执法检查。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不准擅自改变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5.严格落实公平原则,不准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和差别化条件。

6.严格落实平等原则,不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执行差异化执法标准。

7.严格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准一罚了事、一味处罚。

8.严格落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不准随便作出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决定。

9.严格落实收费法定原则,不准向企业乱收费、变相收费。

10.严格落实廉洁执法的要求,不准借执法之名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