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市级各部门、市指挥部各工作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普及疫情防控常识和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好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如实登记信息、配合检测排查等内容,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依法防控疫情的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构建疫情防控工作整体格局。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好妨碍公务、危害公共安全以及隐瞒、缓报、谎报疫情,不配合管控治疗、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逃离或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恶意囤积相关商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见附件)。
(二)强化乡村(社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坚持群防群控,做好乡村(社区)全面排查疫情高发地区来广(返广)人员和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人群状况相关工作。要宣传好居家观察、暂停群体性活动等制度,切实做到“找得到、管得住、服务好”。做好外出务工(返工)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涉及公共卫生的刑事、民事、行政事项和涉及医疗事故纠纷、交通管理与运输、劳动与社会保障、保险、网络信息等法律法规宣传,细化“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班律师释法工作,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公益法律服务。
二、宣传措施
(一)强化新闻宣传。各新闻媒体在已开设的疫情防控宣传专栏,多形式、多层次、高密度、广覆盖宣传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营造依法防控的浓厚氛围。市委宣传部统筹,广元电视台负责在公共频道《防疫第一线》、广元手机台每天发布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广播电台负责利用FM102.7、FM104.8两套频率,加强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播报,利用“村村通”广播,扩大基层宣传效果。广元日报社负责在广元日报、广元晚报上每天持续刊出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广元新闻网负责在《广元战“疫”》手机版每天宣传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
(二)强化社会宣传。各县区要充分用好所属宣传阵地刊播宣传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要组织各物业公司在所管理的小区楼道、电梯口或楼宇电视等显著位置张贴或播放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要做好村(社区)宣传,将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发放到每家每户。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单位内部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宣传。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类宣传方式,充分做好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广场、高速公路进出口等关键点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宣传。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市城区大型LED屏刊播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劳动大厦大型LED屏刊播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在公交车车载视频以及所属大型LED屏滚动播放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
(三)强化网络宣传。围绕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强化新媒体平台作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强化舆情监管、处置。市网信办负责组织网络协会和红色网军,通过微博、微信和微视开展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宣传。各级各部门建立的微信工作群要全部转发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建立的新媒体平台要全面刊载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
三、宣传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专项研究,加强领导,抓好过程管控,抓细抓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坚持正确导向。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统筹策划,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各级宣传部门全力支持抓好落实。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努力做到分工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局面和相互呼应的强大宣传声势,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法治保障。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
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9日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
一、遵守政府决定、命令。对违反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编造、散布、传播谣言,谎报疫情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实报告疫情相关情况。从疫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疫区旅行、居住、接触信息的,处以拘留、罚款,造成他人感染、病疫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五、出门戴口罩,配合检测、检查。拒不执行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严禁医院滋事生非。对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参加集聚性活动。违者罚款拘留,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乱扔垃圾、动物尸体、废弃口罩。对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禁止私设路障、关卡。违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十一、不得擅自经营医疗器械。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违者,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禁止哄抬物价。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数额较大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禁止交易野生动物。违者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