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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1-06 17:10      来源: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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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翠云廊古蜀道“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的重要指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与合理利用,推进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创新性发展,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了《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78109749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邮寄至:广元千佛崖景区,广元石窟研究所文保中心赵女士收(邮政编码: 628000)。信封上请注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5日。

附件:1.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1

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挖掘阐释历史文化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条 【责任主体】广元石窟研究所是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指导各县(区)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利州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做好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督】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皇泽寺千佛崖景区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国家、省级安排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专项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市财政安排的,市财政应将其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事业。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

第五条 【用地保障和公共交通保障】经依法批准的皇泽寺千佛崖保护利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所需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提升皇泽寺、千佛崖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需要。

第六条 【保护客体】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对象:

(一)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以及构成摩崖造像整体的其他部分;

(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蜀道道路及其相关联的遗址遗迹遗物;

(三)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文物、水下文物;

(四)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取得的和管理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物。

第七条 【保护规划和保护范围】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编制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应根据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需要,适时修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提高保护标准。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纳入广元市国土空间规划。

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进行土地用途管理、建设活动管理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 【安全责任制度】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文物档案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对摩崖造像等文物进行清查盘点,并将清点情况逐级报备。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应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建立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安全智能监控平台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安防、消防、防雷等安全管理工作和环境风险监测工作,建立智能化文物保护监控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石窟寺数据接入平台。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设立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安全护卫队,确保文物及游客安全。

第十条 【地形地貌的整体性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山形水系、林木植被等进行数字信息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生态,保护皇泽寺、千佛崖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建构筑高度和外观风貌等,应当与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整体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拆除或依法迁移。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赋存山体上建设控制地带外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自然山体相协调的天际线轮廓,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林木植被与环境保护】市人民政府、利州区人民政府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外及其周边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林木植被。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所排放污染物不得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造成损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皇泽寺千佛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系统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名木古树及山、水、林、草。造成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利州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和实物补偿、提供就业岗位等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限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原住居民给予扶持、帮助,处理好生态保护、文物保护、产业优化和改善民生的关系。

第十三条 【文物数字化和文物展陈】开展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数字化保护与利用工程,建立广元摩崖造像数据库,支持各县(区)摩崖造像、古石刻、古壁画等文物数据入库。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和改进文物展陈工作,提升综合展示水平、保护利用设施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创新和丰富石窟寺展示利用形式。

第十四条 【文物保养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构建结构合理的摩崖造像保护利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培养摩崖造像日常保养专业队伍。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内外有关科研单位的科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实验室、专家工作站、科研基地等方式与科研院校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开展摩崖造像保护和修复科学研究,不断提升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养科学技术水平。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价值挖掘与阐释科研工作,建立科研成果激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将石窟寺学术研究纳入市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支持方向,设立摩崖造像保护利用专项科研基金,对取得优秀科研成果、考古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加固】市自然资源部门定期评估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赋存崖体稳定性,指导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应急抢险加固资金。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及文物研究和科学保护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以及由其创作、制作的文化艺术作品和科学技术作品、出版物、音像制品、工艺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对“皇泽寺”“千佛崖”文字,以及皇泽寺、千佛崖中特有的或者显著代表性的摩崖造像图片、石窟与山体结合历史形成的特有外观形象等标志性图像等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通过自己使用、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合理利用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影视拍摄和教学科研活动的限制】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取得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并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

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管理范围内对摩崖造像进行测绘、艺术研究、历史研究和教学的,应当取得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接受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安全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改造提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卫、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文创产品开发】鼓励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开展摩崖造像及藏品等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渠道。

第二十条 【文化旅游品牌建设】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将文物保护与景区管理、乡村旅游融合发展,加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化旅游品牌建设和宣传。

市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国资、知识产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对皇泽寺、千佛崖景区的建设、管理和品牌宣传。

第二十一条 【游客数量限制和服务提升】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或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科学确定游览路线,确保文物与游客安全。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加强对专职讲解人员的培训培养,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智慧旅游系统建设,规范和完善旅游标识体系。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保护管理、科研监测、游客数量、气象气候等信息,受理旅游者咨询、投诉、举报等。

市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皇泽寺千佛崖旅游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活动管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依法确定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者,并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未经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皇泽寺千佛崖景区旅游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管理和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景区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旅游厕所应选址合理、数量充足、卫生文明。

市人民政府、利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餐饮等服务项目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禁止污水直排;

(三)按照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等废弃物;

(四)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五)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需要,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等措施对经营商品类别、服务项目以及使用的能源、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与社区融合】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探索文物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融合发展模式,提升旅游服务承载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在当地群众中宣传摩崖造像保护,应当引导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摩崖造像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升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破坏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管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新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非法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损坏文物景物设施行为的禁止】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

(四)盗窃、损毁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秩序管理】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

(三)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四)结伙斗殴;

(五)追逐、拦截他人;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七)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六)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食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卫生安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活动和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管理】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取得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举办。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卫健、民宗、城市管理、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三十条 【威胁文物安全行为的禁止】旅游者、经营者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宠物进入皇泽寺千佛崖景区内;

(二)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攀爬文物和保护设施;

(四)其他损害文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威胁文物安全行为的限制】未经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进行以下活动:

(一)影视拍摄;

(二)实地教学、科研、考古等活动;

(三)使用无人机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进行观察、拍摄、录像、测绘等活动。

(四)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摩崖造像文物调查】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内摩崖造像开展文物普查与专项调查,并向所属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有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和利用情况、新发现文物情况、需重新认定保护级别文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未取得行政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威胁文物及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旅游者、经营者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游者、经营者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的制止】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发现本单位无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管理责任的机关或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二)审核同意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或者经营活动;

(三)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文物或资源的;

(四)不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损害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条例的适用和实施】各县(区)石窟寺及石刻、古壁画等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翠云廊古蜀道指示“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做好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解决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推进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创新性发展,让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文物活起来,制定本条例。
二、《广元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一)深入组织开展调研。围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和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文物行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明确《条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增强条例起草的针对性。
(二)扎实开展问题研究。深入分析当前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和县(区)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以往的实践做法、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他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的成功经验,就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和县(区)摩崖造像保护和利用中的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切实增强条例的科学性。
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点围绕明确保护客体、经费保障和用地保障、保护规划、安全管理、地形地貌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文物展陈与保养修复、文物价值挖掘和阐释、知识产权保护、文创产品开发和文化旅游品牌建设、旅游和社会秩序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等作出规定,共38条。
(一)保护管理机构和要素保障。规定广元石窟研究所为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第三条),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保护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用地和公共交通保障(第五条)。
(二)保护客体和保护范围。明确规定了保护客体(第六条),规定了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要求、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第七条)。
(三)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立文物档案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应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建立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安全智能化监控平台(第九条)。
(四)地形地貌整体性保护。规定应当对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赋存山体进行整体性保护(第十条)、林木植被和环境保护、建立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第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第十二条)。

(五)文物数字化工程、文物展陈与文物保养。规定应开展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数字化工程,建立广元摩崖造像数据库,加强和改进文物展陈工作(第十三条),文物保养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第十四条),文物应急抢险加固(第十五条)。

(六)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旅游品牌建设。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影视拍摄和教学科研活动的限制(第十七条),文创产品开发(第十九条)、文化旅游品牌建设(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七)旅游活动管理。规定游客数量限制和服务提升(第二十一条),经营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文物保护与社区融合(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损坏文物景物设施行为的禁止(第二十六条),社会秩序管理(第二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大型游乐活动和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威胁文物安全行为的禁止(第三十条)、威胁文物安全行为的限制(第三十一条)。

)文物调查。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内摩崖造像文物开展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登记,并向所属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制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皇泽寺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三十三条);对第三十条规定的“威胁文物及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威胁文物及设施安全的限制行为”新设了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管理机构发现本单位无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

(十)行政责任。规定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六条)。

(十)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参照适用、施行时间。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各县(区)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条例生效实行的时间(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