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复议作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设定,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
日前,四川发布一批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其中,我市“某物业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入选。
案例
某物业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变更决定 比例原则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含电梯维修保养服务。2022年5月,该小区的八台电梯经检验不合格,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指令书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改正。2023年5月,市监局再次责令物业公司停止电梯使用,并对八台电梯实施查封。后经检测机构检验,查封电梯中有四台电梯检验合格,市监局解除了该四台电梯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市监局向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22万元,物业公司对处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主要争议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首违不罚制度和比例原则。复议机构审查认定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案涉电梯经检验不合格被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涉及公共安全,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依法应当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物业公司为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其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应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违法后果等因素。复议机构认为,在3~30万元罚款幅度范围内,市监局对其罚款22万元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遂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结合案件事实依法适用了变更决定,将处罚金额变更为5万元。申请人对处罚结果表示认同,未再提起诉讼,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但仍然需要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本案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某物业公司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结果,属于中小微企业等因素,认定该违法行为按照比例原则应当从轻处罚。通过作出变更决定的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专家点评】
比例原则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中的适用
——某物业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余 睿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此确立了首违不罚制度。但在行政执法实务中,该条款的适用不仅需要满足“首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核心要件,而且存在诸如公共安全等领域排除适用的例外,行政机关亦有酌定运用该条款的裁量空间,故具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那么,倘若违法行为并不完全符合首违不罚的全部要件,是否意味着“首违”情形就不能在处罚裁量中予以考虑呢?
本案中,复议机构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充分解读,跳出首违不罚适用过于刚性的困境,运用比例原则开拓了基于“首违轻罚”的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的空间,具有典型意义。当执法机关无法适用“首违不罚”,又忽略了“首次违法”这一裁量要素作出过重的处罚,复议机构就可以经由认真调查和研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针对裁量内容不适当的情形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以此弥补执法中出现类似“小过重罚”的裁量权失衡,实现过罚相当,凸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针对行政处罚内容不适当的情形,复议机构大多会采取“撤销+责令重做”,却对“变更”决定的适用顾虑重重。归其缘由,一是担心越俎代庖过度干预被申请人的行政裁量;二是担心可能将被申请人的执法风险转移到复议机关;三是担心复议机关在后续行政诉讼中成为单独被告。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将“内容不适当”排除在撤销决定适用范围之外,意在要求复议机关更加积极的采取“变更”决定来推动裁量违法类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毕竟,相比行政诉讼中被告可能就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提起上诉,行政复议中作为层级监督的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只要得到申请人及复议第三人认可,被申请人就应当接受。由此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今年以来,广元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坚持“复议为民”宗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广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共受理涉企行政复议申请85件,审结80件。在审结案件中,纠错行政复议10件,调、和解结案22件,案涉标的金额4329.96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2.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