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督查时,在申请人某幼儿园食品贮存柜中查见有木耳一袋超过保质期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改正所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1.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的黑木耳一袋;2.处罚款6万元。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既超越职权进行查处,又认定事实不清,更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核实,把准争议焦点。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严格审查了行政处罚案卷,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被申请人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查处职权,涉案行政处罚是否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围绕争议焦点,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继续查找执法机关执法法律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的,应当听证。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听证的罚没金额根据是否是经营活动来区分,具体为:一是非经营活动中,公民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二是经营活动中5万元以上,不区别公民或法人。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两个规定,同为规章无位阶之分,但分析内容来看总局规定听证数额明显高于省政府规定数额,故被申请人在做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并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
联动协调,圆满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遂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提示执法程序风险,就听证法律适用相关规定作出释明,并围绕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问题开展专题培训1次。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商请教育部门一起向申请人重申食品安全重要性,开展释明指引、讲法说理,消减对立情绪。最终,被申请人主动纠错,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并作出终止决定。
以点带面,促进依法行政。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事关我们的身体健康,校园食品安全更不容忽视,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发展。行政复议机构打破“就案审案”的机械办案定向思维,以厘清法律责任为基础,兼顾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更灵活地解决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阐明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同时全面充分研判案情,纠正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错误执法理念,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从而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的监督思维方式转变,达到“治已病、防未病”的良好社会效果。(剑阁县司法局 李婷、魏妍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