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广元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自纠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适用情形、以及实施程序。
《办法》指出,行政行为自纠主要针对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明显不当,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在内的多种情形。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行政评查、处理投诉举报申诉等工作中,或在接受上级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意见建议时,一旦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启动自纠程序,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合理。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鼓励行政机关在自纠过程中,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原承办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新调查取证,确保自纠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可能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自纠,行政机关还将组织听证,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参与权和申辩权。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行政行为自纠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自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同时,对积极履行自纠职责、有效减少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将给予“容错纠错”的正面激励;对未依法开展自纠的,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自纠机制有效实施。
市委依法治市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制度依据,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验。下步,广元市将继续深化依法行政实践,不断优化法治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