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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宣传月】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六)某公司不服某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 2023-12-21 17:08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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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水利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其在涉案防洪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监管责任,但并非故意的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加强监督和管理,被申请人的处罚对申请人不公。且该处罚决定已导致申请人经营处处受限,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经营非常困难,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余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不足以减轻和撤销该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协议书、设计图纸、填放块石影像图片、某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暂停施工通知和恢复施工通知、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在某堤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堤身混凝土施工中掺拌块石,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事实认定清楚。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申请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及时清除掺拌的块石,消除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申请人在本系统没有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收到业主单位提供的案件线索后,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程序予以登记,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接受陈述申辩、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并对相关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存在监管责任的主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而非监管责任,申请人请求因监管不到位撤销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其违法行为系非故意行为,但未提供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相关证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一、对于行为人多次持续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是否应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申请人在此次被行政处罚前已被发现两次实施过此类违法行为,此次申请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且因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被从轻处理。申请人明知自己前两次实施的此类行为系违法行为且将导致自身遭受行政处罚,仍实施该行为,虽之前行为未被查处,但足以表明其主观存在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故意,且并无悔过心理,其本质属于知错犯错,被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仅因申请人积极整改,且其实施的整改行为更大概率是因为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而不得已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该条款在本案的适用应当将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形,给执法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罚当其过。

二、申请人在被行政处罚后提出其因该处罚决定已导致经营处处受限,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经营非常困难,但并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其是否确实存在因行政处罚造成经营困难情形及其经营困难是否与被行政处罚有关。在实践操作中,企业经营困难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营困难,如提供资金流水等,对于提供了相关证据后执法机关又该如何处理,能否因为企业经营困难而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并未规定经营困难应当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而在国家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要求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但具体实践过程中,如何在合法合规依法办事的基础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用足用好裁量权,在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指导意义】
防洪治理工程是涉及民生福祉的重要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秉着高度的主体责任感、社会责任心尽职尽责、高质高效实施工程建设,坚决不能在涉及大是大非甚至群众生命安全的防洪治理工程等民生工程项目上出现任何差错。相关监督部门更应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严格部署,审慎监督,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监督项目单位施工,保证相关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要求施工,对于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确保政府部署实施的民生工程切实得以实施,人民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同时,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处理,既要切实保障法律的权威、人民的安全,也要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做出的行政处罚要在全面查清事实、有确凿证据的支撑、充分考量相关法定因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合法合规的做出;二是要切实保障企业在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权利,全面、及时告知救济途径,保证企业能够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