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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宣传月】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 2023-12-15 17:07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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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在纸质宣传单中宣称其多次被评为:“四川省考级先进单位”、“优秀组织单位”“春晚定点选送单位”等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先进学校,且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佐证资料,被被申请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处以罚款10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同时申请人将四川省舞蹈家协会标注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属于法律意识认识不足且及时整改,因此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适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的情形对其免于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仅将案涉印刷品单页(即申请人所称宣传单)摆放在公司办公场所室内前台,并未在室外公共场所随机发放给不特定的公众,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如何准确区分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答复,虚假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非广告方式的虚假宣传,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处罚。2.申请人作为专业舞蹈培训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取得了中国舞教师专业资质,完全具备区别中国舞蹈家协会与四川省舞蹈家协会二者之间不同层级、不同声誉的能力,因此申请人具有虚假宣传的主观过错。3.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及时整改及疫情期间经营困难能因素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予以采纳。4.申请人的违法情形不属于《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中所列的情形和范围,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定性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中“首违不罚”的情形。

首先,案涉宣传制品是由申请人制作,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摆放;而对于宣传制品中“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先进学校”的真实性,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并无不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通过对比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虚假宣传(广告)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都是20万元以上。由于虚假广告作为虚假宣传的方式之一,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故对虚假广告的罚款上限超过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上限。本案中,结合申请人自述、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宣传单推介本公司服务,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开展现场咨询,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服务,未对外向不特定群体散播,该宣传行为不具备广告的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特性,是区别于虚假广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定性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罚款幅度,其中对虚假宣传的罚款最低数额为20万元,明显高于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最低罚款数额,这说明了虚假宣传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申请人主张适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对其进行免于处罚,但根据该适用规则第五条:“ 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二)危害后果轻微;(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四)属于《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见附表 1)。”及第六条第二款:“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情形并不属于该适用规则多列事项,因此其并不能适用该规则免于处罚,同时被申请人根据案件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申请人及时整改和新冠肺炎疫情对其经营状况的影响等因素,决定给予对其从轻处罚,以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内容适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并通过释法说理详细向申请人解释了作出该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申请人的认可,成功化解了纠纷。

【指导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时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公正把握执法尺度,兼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准确把握法治精神,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警示行政相对人要依法从事经验活动,共同维护好市场环境。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行为人和其他人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应对其违法行为适用《广告法》予以定性,同时适用“首违不罚”予以免于处罚。但复议机关通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充分考虑了整改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对其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慎罚思维,又遵循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予以维持。并通过释法说理让申请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其以后从事经营活动产生警示教育效果,很好平衡了依法行政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关系:一方面支持严格执法,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主动释法说理,积极稳妥化解相关争议,避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