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援中心的办公室来了几位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阿姨,经过初步了解,她们无一例外的都被拖欠了工资,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阿姨们遇到了怎样的烦“薪”事呢?
案件始末
李某某等8人均为农村进城务工妇女,且其中7人都在50岁以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四川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李某某等人工资共计5万余元,李某某等人多次讨要均无果,来到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判决
经查,李某某等人与用工单位既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结算欠条。因其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支付工资提起的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
随后,援助律师代李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李某某等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公司经营不景气,现在拿不出钱支付工资,能不能宽限时日再行支付。
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四川某物业公司于1月31日前向李某某等支付拖欠工资总额的30%。2、四川某物业公司于2月28日前向李某某等支付拖欠工资总额的70%。
调解协议生效后,因该公司未按该协议履行,援助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李某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已全部执行到位。
小援说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农民工群体中,女性经常面临着讨薪的巨大困难,因自身性别常常被贴上弱势和不可靠的标签,使得她们单凭一人很难形成讨薪的团结力量与雇主和资方进行公平的交涉,本案中这些女性劳动者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欠条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证,缺乏最基本的证据。办案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给她们的讨薪之路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援助,让阿姨们不再因为无“薪”而烦“薪”。
温馨提示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广大务工人员在务工时,需要注重自身权益保护,及时与用工者进行工资结算,保存好劳动合同、上岗位、出入证、工资结算单及出工考勤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自事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