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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行政规范性文件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 2024-04-22 02:58      来源: 长汀司法行政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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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方法:

(一)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方法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内容方面进行判断,即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辅肋方法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根据上述四个基本特征判断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格式。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准确严谨、文字精炼、逻辑结构严密,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名称。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规程”“规范”“细则”“方案”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一词。
3.文种。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类,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其中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6类公文不宜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来判断。
“纪要”“函”等文件,如内容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确需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由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外公布,否则不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公布。外部性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个特征之一,主要表现为主动向社会公布、公开,因此“涉密文件”“不予公开”的文件、“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一般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 应当依法制定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