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提交等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决定书、认定书等)。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公民代理,提交推荐函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二)审查。普通程序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简易程序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简易程序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普通程序60日(简易程序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普通程序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延长30日作出决定。
(三)送达。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七、受理部门
市政府复议机构: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二科)
复议机构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大道15号
复议机构联系电话:0839—3260325、328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