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对于农民工来说
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这期我们讲讲农民工
如何在法律援助的支持下
顺利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一起走进本期的法援故事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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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
2020年5月,杨某某等受雇于某新材料公司从事模具工作。因受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影响,该新材料公司于2022年5月陷入停产状态,但杨某某等一直在工作岗位上负责处理废料,截止2023年1月,该新材料公司一直未向杨某某支付工资,导致杨某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杨某某在百般无奈之下,听朋友说法律援助可以免费帮助追讨工资,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了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杨某某的遭遇后,根据《法律援助法》第31条第5款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并立即指派该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人受案后,先后到该新材料公司、银行等地调取了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制备车间考勤表等证据材料。因该案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明确,具有调解的基础条件,律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约定了调解时间。可到约定的时间时,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场,承办人多次沟通,公司始终不露面,调解陷入了僵局。承办人于2023年2月向该新材料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2月8日,承办人代杨某某向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共计43900余元。
2023年3月22日,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该新材料公司代理人未出具合法的代理手续,使当日的庭审无法按时进行。仲裁庭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10日,仲裁庭再次开庭审理,该新材料公司经依法通知拒不到庭,仲裁庭决定缺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新材料公司应立即支付杨某某被拖欠工资。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44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杨某某每周上班6天,公司未安排补休,该新材料公司应向杨某某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47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杨某某在公司上班2年8个月,该新材料公司应向杨某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3条之规定,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新材料公司未按规定为杨某某参加失业保险,应向杨某某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经审理,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新材料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等共计42000余元。除杨某某加班费缺乏证据,其余请求都得到支持。2023年5月22日,杨某某手持“公正执法、公道人心”锦旗到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为其讨回了血汗钱。
案件点评
劳动维权案件难在程序、时间和证据方面,由于用人单位不诚信,给受援人增添本不应该存在的负担,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原本可以避免的成本消耗。本案中,该新材料公司拒不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加之劳动者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导致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长达11个月之久,劳动者生活得不到保障。讨薪过程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大多不当回事,使劳动者既流汗又流泪,这也是法援工作在面对农民工讨薪时最常面临的状况,用司法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都是事后救济。因此,除司法手段外,应该有更多的行政力量,加强对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事前及事中的持续监管,降低欠薪事实的发生几率,同时维护企业良性运转。
农民工在务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方便日后维权:
1.记住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弄清楚施工单位的名称,知道自己的老板(雇主)是谁;
3.要及时足额结算工资,务工工资应当定期结算支付;
4.要妥善保存维权证据(如工作证、上岗证、工资结算单、出工考勤表等);
5.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条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