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水利局。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水罚字决〔2022〕0*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