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司法局欢迎您!
广元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府复决〔2023〕4号
发布时间: 2024-03-13 09:48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字号:
打印

申请人:田**。

被申请人: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依据单位要求与指令去做核酸的过程中受伤,其做核酸的行为就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不是居家期间的个人自发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事故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不予认定工伤程序合法。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通过电话报备提出关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新冠疫情防控规定,利州区于2022年10月6日—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6日、11月6日—11月11日进行临时性社会管控。利州区临时性社会管控调整后,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5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纸质资料,被申请人同日予以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川0899工受368号)。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0899工不认11号)。以上文书均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事故经过:2022年9月24日早晨6点申请人因公到四川省遂宁市出差,当天下午4点返回广元,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7天7检(核酸)的居家隔离。2022年9月25日居家第一天,下午2点38分在群报备(有微信截图)去中心医院做核酸,在出家门下楼时不小心绊倒,后背部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

第三人提交的《工伤事故经过情况说明》载明“申请人是小车班驾驶员,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早晨6时因公到四川省遂宁市出差,当天下午4点时返回广元的第一件事就是及时采核酸并报告防疫人员回复说:返回后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要进行为期7天7检(核酸)的居家隔离。2022年9月25日居家第一天,申请人下午2点38分在居家群报备(有微信截图)去中心医院做核酸,在出家门下楼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后无法动弹。

根据“健康广元官微”《2022年9月24日广元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人员社区分类管理措施发布》《广元市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提示表(2022年9月24日11点更新)》规定。从遂宁市到广元市的人员,需要按重点地区进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5天居家隔离”。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证明力。据此认定,申请人系第三人的驾驶员,于2022年9月24日早晨6时因公到四川省遂宁市出差,当天下午4点完成护送任务安全返回广元居住地,出差工作结束。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申请人从2022年9月25日开始居家隔离7天。9月25日申请人居家隔离第一天,从家出发前往广元市中心医院做核酸检测,在下楼梯时摔倒致胸椎、腰椎骨折。此时申请人已脱离工作状态,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全部情形。

三、不予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被申请人按照制式文书格式制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格式及适用法律正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范了工伤认定过程中文书、表格格式,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书做了制式规定,被申请人据此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规定。

(二)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是依据单位要求与指令去做核酸的过程中受的伤,其做核酸行为就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不是居家期间的个人自发行为”。根据证据和调查查明,申请人2022年9月24日已经完成护送任务安全返回,处于居家隔离期间,已经脱离工作状态。2022年9月25日,申请人居家隔离期间出门做核酸检测,执行的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并非执行工作任务。申请人在下楼梯时摔倒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因工外出期间”,摔倒地点也非“工作场所”。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其他认定工伤全部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全部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广元市利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临时性社会管控的通告》《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程序和实体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的驾驶员,于2022年9月24日6时因公到四川省遂宁市。同日11时更新的《广元市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提示表》将遂宁市返广人员划为重点管控对象,需要按重点地区执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5天居家隔离”并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同日16时,申请人完成护送任务从遂宁市返回广元居住地。申请人从2022年9月25日开始居家隔离,当日,申请人从家出发前往广元市中心医院做核酸检测,在下楼梯时摔倒致胸椎、腰椎骨折。因广元市利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执行临时性社会管控措施,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同日受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3年1月4日送达当事方。

上述事实,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广元市利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临时性社会管控的通告》《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4日6时因公出差至遂宁,于同日16时返回广元,已完成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按照广元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申请人从遂宁返广后次日开始居家并做核酸检测,是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的义务,并非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此时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要求,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