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扣留驾驶证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称:2023年3月3日下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第一次出示了广元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申请人的血液酒精值为110.5mg/100ml,并命令申请人在上面签字确认,申请人只好配合签字。2022年8月5日申请人因感冒晚上服用了藿香正气水,当天21时左右,申请人驾驶川H52567小车行驶到广元市利州区瞻凤路附近,由被申请人交警拦住,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和抽血检测。被申请人1个月后将血液检测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为96mg/100ml,后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刑事立案,2023年3月2日突然将申请人列为刑事犯罪网上逃犯,3月3日被申请人在未当场出示刑事拘留证的情况下跨省将申请人从甘肃省文县老家强行抓至广元看守所关押。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重侵犯申请人知情权和行政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获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对其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当晚申请人被交警查处后,交警并未告知申请人属于酒驾,也没有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是威逼申请人签字,当场并未向申请人送达强制措施凭证,交警在没有开具强制凭证的情况下,就直接把申请人拉去医院强制抽血,强制扣留申请人的驾驶证,属于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连复议和申诉的途径都不知道。同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行政救济权。强制检验血液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申请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被申请人在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的情况下,强制抽取申请人的血液进行检验,属于程序违法。强制抽取申请人的血液前没有通知申请人的家属,也是程序违法。
血液检测结果未按期限和法定方式送达,剥夺申请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检。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检验鉴定机构对送检测的血样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血检结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送达,同样是程序错误。在事发一个月后,被申请人才电话口头通知申请人血检结果,申请人当时就表示对血检结果不认可,但因超过了复检的期限,无法复检,这剥夺了申请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
此外,本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当天因申请人中暑,在晚上服用藿香正气水。被交警拦住测出酒精值超标后,交警就判定申请人喝酒开车,让申请人马上签字配合,否则就当场拘留申请人,申请人因害怕就配合到医院抽血和签字。为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属于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行政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能否进入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为了固定证据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现申请人申请复议,望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为盼。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测结论、鉴定意见、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2年8月5日21时37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瞻凤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广元市中医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并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申请人血液内乙醇含量110.5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广元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已分别对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立为行政案件查处。因立案后申请人长期拒不到案,2023年3月3日被网上追逃刑事拘留后才到案,申请人涉及的行政、刑事案件均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2022年8月5日晚申请人驾车被查现场,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了检测结果,一并口头告知了申请人涉嫌的违法种类、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申请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并当场送达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在现场向申请人送达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影响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多次告知其权利、义务,在检查笔录中也记录了现场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再次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权利,申请人也已向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事实上也未对其权利造成影响。因申请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处理结果对其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影响,目前被申请人已呈报上级中止对其行政案件的审查处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均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扣留驾驶证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扣留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讯问笔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21时37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瞻凤路时,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执勤民警现场告知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一并告知申请人涉嫌的违法种类、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并依法对申请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用以扣留驾驶证和检验血液,申请人在该凭证上签字捺印后,现场交给了申请人。执勤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广元市中医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并送检后,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申请人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其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检验血液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已另案处理。
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立为行政处罚案件。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将包含案涉驾驶证在内的全案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扣留报告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讯问笔录》《移送证据清单》、执法全程录像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呼气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向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扣留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受案并立案侦查,案涉驾驶证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已移交刑事侦查机关,申请人请求退还驾驶证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扣留申请人驾驶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扣留申请人驾驶证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