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1日,住青川县建峰镇碾子村八组1号。
被申请人:青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7月 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对青川县委群工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服,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依据你的请求作出相应回复。本机关认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的处理,应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进行救济,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