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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府复决〔2023〕26号
发布时间: 2024-03-13 09:39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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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1日,住青川县建峰镇碾子村八组1号。

被申请人:青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服,于20237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对青川县委群工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服,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依据你的请求作出相应回复。本机关认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的处理,应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进行救济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