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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府复决〔2023〕23号
发布时间: 2024-03-13 09:38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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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4月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安全村八组43号
    被申请人: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246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及时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后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7月4日申请人用手机多次拨打被申请人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特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核实后依法支持复议请求事项。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拨打电话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负有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和答复(告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和《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发〔2019〕2号)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授权,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负有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和答复(告知)义务,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违法的主张不成立。

二、被申请人亦未制作、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且无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存在,故被申请人无法对该信息进行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经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被申请人亦无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存在,故被申请人无法对该信息进行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负有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和答复(告知)义务,且并非为申请人所申请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发〔2019〕2号)、《关于林某某同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复函》《广元市国资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表,8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关于林某某同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复函》。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林某某同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复函》《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发〔2019〕2号)、《广元市国资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广元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林某某同志申请信息公开的复函》,但明显超过上述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