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4日,住利州区嘉陵街道白家井5号。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负责人:孙德良,队长。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滨河南路17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