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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广府复决〔2023〕21号
发布时间: 2024-03-13 09:38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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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4日,住利州区嘉陵街道白家井5号。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负责人:孙德良,队长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滨河南路17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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