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英萃镇五岭村和平组11号。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米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应龙,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交)撤字〔2023〕第*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交)撤字〔2023〕第*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6年2月8日,申请人与女婿孙福驾驶川HB6341号轿车在旺苍县正源乡境内行驶时,一个儿童突然冲向马路与孙福的车相撞,该儿童被送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申请人一方支付了所有治疗费用,并进行了赔偿。经过交警调查处理,事故认定驾驶员是孙福,死者一方也承认是孙福驾车。2018年交警强迫孙福和申请人承认是申请人驾车,后来法院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和保险诈骗罪。2021年申请人出狱后,英萃镇派出所交警到申请人家要申请人驾照,并且说要吊销申请人的驾照,他们说申请人是经过贿赂违法取得的驾照,申请人没有在文书上签字,驾照也没给他们,后来申请人的驾照到期后,申请人去换领驾照未果,申请人多次找交警队,他们每次承诺申请人的驾照没问题,要给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对每次的承诺留有证据。2023年2月23日,英萃镇派出所交警又送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让申请人给他们驾照,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可以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事发当时申请人没有驾驶证,也没开车,法院也没有判决吊销申请人驾照,并且驾照也是被申请人发的。
申请人提交了广公(交)撤字〔2023〕第*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向某的交通违法事实。2016年2月8日中午,申请人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HB6341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旺苍县东河镇向英萃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3时许,行至正源乡道渣厂路段,将行人任家俊撞伤经救治无效于2016年3月11日死亡。事发后,为逃避事故责任、骗取事故保险赔偿,申请人指使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其女婿孙福顶替作为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该案事故时相互串通作虚假供述,欺骗办案人员,据此,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旺公(交)认字〔2016〕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福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0月20日,旺苍县公安局《执法监督意见书》(旺公法监字〔2018〕第01号)认定 “孙福交通事故一案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责成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重新调查及认定。经过调查核实,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旺公(交)重认字〔2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旺公(交)认字〔2016〕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事发后隐瞒事实真相、逃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对此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2018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公交复字〔2018〕第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旺公(交)重认字〔2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年10月19日,旺苍县公安局以旺公(刑)立字〔2018〕511号《立案决定书》,对申请人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9日,旺苍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8日,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是川HB6341号小型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判决:“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福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在被申请人申考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准予在教练员的监督下学习驾驶和预约科目二、三考试。发生事故后申请人隐瞒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不具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事实,继续预约考试并于2016年7月19日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具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资格”,作出广公(交)撤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
综上,申请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隐瞒事实真相、逃逸,逃避法律追究,构成犯罪。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案办案程序合法。本案中,在旺苍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的有罪判决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广公(交)撤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依法撤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上述办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理由的说明。(一)关于川HB6341小型普通客车是谁驾驶的问题。在2016年2月8日交通事故中,川HB6341小型普通客车是申请人驾驶,这在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二)关于驾驶证是通过正规考试申领,为什么要吊销(撤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证)的理由是:1.本案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2016年2月8日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在此事故中,如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则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交通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申请人在造成事故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申请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表》“申告的义务和内容”中已明确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内容,并载明“申告的义务和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本人不具有所列的不准申请的情形”“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签字认可。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交通事故且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已不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而申请人隐瞒事实,在事故发生后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间,继续预约并通过了科目二、三考试,并于2016年7月19日宣誓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故应当对其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申请人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不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交)撤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依法撤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撤销驾驶许可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旺公(交)认字〔2016〕第00015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旺公法监字〔2018〕第01号《执法监督意见书》、旺公(交)重认字〔2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公(交)撤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等14份程序和实体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8日13时许,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HB6341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旺苍县东河镇向英萃镇方向行至正源乡道渣厂路段,将行人任家俊撞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为逃避事故责任、骗取事故保险赔偿,申请人指使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女婿孙福顶替作为事发时车辆驾驶人。2016年3月25日,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旺公(交)认字〔2016〕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福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0月20日,旺苍县公安局作出《执法监督意见书》责成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重新调查及认定。2018年10月25日,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旺公(交)重认字〔2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旺公(交)认字〔2016〕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事发后隐瞒事实真相、逃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对此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2018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公交复字〔2018〕第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旺公(交)重认字〔2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8年10月19日,旺苍县公安局以旺公(刑)立字〔2018〕511号《立案决定书》,对申请人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8日,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并且已经生效。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在被申请人申考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科目一考试。发生事故后申请人隐瞒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已不具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资格的事实,继续预约考试并于2016年7月19日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具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资格”,作出广公(交)撤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许可。
上述事实,有旺公(交)认字〔2016〕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旺公法监字〔2018〕第01号《执法监督意见书》、旺公(交)重认字〔2018〕第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公(交)撤字〔2023〕*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不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申请人隐瞒相关事实骗领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交)撤字〔2023〕第*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驾驶许可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