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256号。
被申请人: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湘涛,局长。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市监限变字〔2022〕*号《限期变更登记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