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45号。
法定代表人:郭祖炎,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编制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报批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和过程性行为,是征地前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只对征地能否得到批准产生一定影响,并不产生征地的法律效果,即不直接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