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苍溪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云,县长。
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2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解除<某某城投(苍溪)农副产品直批电商综合物流博览园建设项目投资协议><某某城投(苍溪)农副产品直批电商综合物流博览园建设项目补偿协议>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涉纠纷属于双方在履行投资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该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