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未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纠纷,2月26日,广元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会同下西坝街道及社区干部一行4人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汤某某家中上门调解汤某某拖欠其女抚养费纠纷。
因汤某某未支付其女2023年7月至今的抚养费,汪某于2024年2月26日向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请求帮助。据了解,这已经是汪某与其女第二次上门寻求帮助。
汤某某与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双方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其女由汪某抚养,汤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双方离婚后,又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且汤某某与汪某积怨较深,汤某某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2023年6月,汪某带女向广元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请求帮助,经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帮助其成功追索抚养费共计46200元。但半年多时间过去,汤某某旧态重现,出现拖欠其女抚养费的情况。
得知这个情况,司法分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街道和社区干部联系当事人汤某某,并进行上门调解。一方面向当事人讲解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依法释明父母应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让汤某某明白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以血脉亲情为切入点耐心劝解,引导汤某某站在为人父的责任与义务角度进行思考,同时认真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汤某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最后,在调解人员法、理、情的全面诠释下,汤某某现场支付了抚养费2800元,保证了女儿按时就学,并承诺以后不再拖欠抚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一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