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村集体调整给申请人土地,政府据此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和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的规定作出《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其使用兜底条款扩大了适用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需要调整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申请人承包土地调整时未上报镇政府及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其未能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予注销。
复议机关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同时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行政机关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条件。本案在申请人与村集体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或承包方如对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通过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越职权,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注销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为,在农户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被申请人能否通过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申请人与村集体已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申请人自此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全流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包方或承包方对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通过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越职权,故,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注销决定。
【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要运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扎实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并用好确权成果,不断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体系。认真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切实维护好亿万农民合法权益。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支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公正把握执法尺度,兼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准确把握法治精神,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良好法治环境。本案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遇到征地阻力的时候,因征收部门不能与被征收人较快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推进项目拆迁进程,当地政府运用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来否定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逃避补偿安置法定责任的典型案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理后依法纠错,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坚决“亮剑”,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进一步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