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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府复决〔2022〕24号
发布时间: 2023-03-31 11:10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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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杨,张某田,陈某全。

被申请人:剑阁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京昆高速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京昆高速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征收范围内。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时,其所引用的《京昆高速公路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尚未制定发布。将一个尚未生效的文件作为补偿依据,申请人无法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了解具体的安置补偿政策,无法提出关于拆迁补偿的意见。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在2022年3月20日到2022年4月20日期间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复议期限问题,复议期限应当自申请人实际获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起计算,且涉案公告未告知复议权,应参照行政诉讼延长起诉期限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京昆高速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京昆高速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全长57.979公里,共需拆迁218户,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倒房135户,完成率62%。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17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完成,并于2022年3月20日张贴公布,公告期限30日,其引用的《京昆高速公路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同样依据上述规定制定。

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包括剑门关镇八里店村、双鱼村在内的所有被征收范围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所有被征收人均未提出意见。2022年10月申请人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申请期限。

三、申请人复议理由与基本事实不符。《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式成文时间稍晚于《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但在公示期间,该办法已正式生效,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京昆高速公路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有关张贴照片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己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报送请示,请求对《广绵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审议。2021年11月6日,县政府常务会原则同意该《补偿安置办法》。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京昆高速广绵扩容项目剑阁段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告知了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告期限为30日。2022年6月23日,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印发《广绵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答复书》《广绵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剑阁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有关张贴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征收人提出意见。

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编制并发布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报批程序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和程序性行为,是征地前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只对征地能否得到批准产生一定影响,并不产生征地的法律效果,即不直接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