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
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原泰丰丝绸厂仓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现因“广元市利州西路棚户区( 东风坪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2022 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3.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7.上述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8.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9.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10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11.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经申请人查询快递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20日签收上述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至今并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及附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广元市利州区河西办事处原泰丰丝绸厂仓库拥有合法房屋因“广元市利州西路棚户区(东风坪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等相关资料。经核实,因邮政EMS快递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第一办公区门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沟通不畅,导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未及时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故未按期对其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内容为: 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3.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四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4.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针对本次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7.上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8.申请人房屋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9.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10.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11.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截至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次日通过EMS送达。
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及附件(利州区人民政府)、《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胡生有、向桂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及快递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现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再责令其作出答复已无必要,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