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苍溪某职业学校。
被申请人:苍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苍府公字〔2022〕*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一、发布公告程序违法,与国家有关征收规定相违背。该公告未进行预公告,未征求公众意见或申请人的意见。
二、征收决定公告的事实不完整,特定的补偿方案不公平。征收补偿方案没有申请人的汽修厂680平米。
三、权属调查登记、补偿方案等征收情况应公布,但该公告并未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未把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人并确认。
另外,征收决定公告还存在被申请人未提供“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文件,未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贴不少于30天,未告知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征收方案只有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内容缺乏装修等问题。
综上,《房屋征收决定》仅仅涉及申请人实际使用于办学的建筑物,涉及教学场地,具有特指性,县政府为配合、支持国有公司的诉讼需要,隧道建设还涉及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违法事实等。因此,该公告缺乏公正性、合法性、项目建设关联性等,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苍溪县教育局、苍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解决苍溪县某某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场地的函》《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苍溪县某某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通知》以及部分房屋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是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申请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所阐述部分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征收程序合法。2016年12月20日,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建设韩家山隧道新建工程,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城乡规划。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且征求意见30日以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房屋征收决定》告知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渠道,且与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均进行了公示。
三、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应当驳回。请求确认违法和请求撤销不能同时提起,申请事项不具体,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征收决定不具有可撤销性。该项目属于政府重点民生项目,被征收人苍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已经与县征拆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必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和不可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申请人不是适格复议申请主体、复议请求不明确,征收程序合法有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请求,或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溪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红军渡蚕种场兼并县蚕种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北门沟蚕种场房屋面积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及公示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发布《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2022年6月28日,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北门沟蚕种场房屋面积的认定及处理意见》,认定申请人在蚕种场自行搭建用于汽修实训基地的简易结构为违法建筑。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附《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苍溪县蚕种场等进行征收。申请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苍溪县蚕种场所有权属苍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申请人租用蚕种场1、2、3号蚕房及部分场地用于开办学校,现约定的租期已届满。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苍溪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红军渡蚕种场兼并县蚕种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租赁合同》《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北门沟蚕种场房屋面积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关于韩家山隧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有关公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条例的立法初衷和目的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利益,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的被征收人应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还包括具有物权性质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他房屋承租人、违法建筑的实际占有人、非法转让的房屋买受人等都不能成为征收法律关系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意义上的被征收人才具有征收法律法规体系中确定的诉权保护利益,有权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其他房屋实际占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不具有此项诉权。
本案中,申请人是否是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的被征收人,取决于其是否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关于蚕种场房屋面积认定及处理意见等证据材料来看,苍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才是被征收蚕种场的合法产权所有人,申请人在租用蚕种场土地上修建的钢架棚、库房、训练基地板房、车棚、办公室、喷漆房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申请人并非本案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的被征收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