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申请人:曾**。
申请人:乔**。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位于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胜利村一组,现申请人了解到其房屋和土地所在区域存在“广元市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核实项目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案涉地块项目建设所需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 2、土地征收预公告或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相关凭证; 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 8、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答复书》,答复称被申请人申请的下列信息: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建议向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咨询。申请人认为,案涉答复书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均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信息,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咨询答复错误。
其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故申请人申请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相关凭证”为市县政府的公开职责,则被申请人具有对该信息进行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咨询答复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依法应当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书》程序合法。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6月22日收到李**、曾**、乔**、杨**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进行了书面回复,并送达当事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答复书》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以下称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房屋征收中心更名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昭编委〔2016〕25号)中明确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工作。2019年9月10日,根据《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昭编委〔2019〕28号)将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为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同时,《昭化区焦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也明确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等信息是由具有相应职能职责且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查阅相关信息,事实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三、《答复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资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了申请人查询的网址和获取的途径;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等经核实不存在的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相关凭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非由被申请人制作、获取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向具体制作、保存该信息的单位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查阅,并告知了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书》送达回执、《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房屋征收中心更名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昭编委〔2016〕25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昭编委〔2019〕2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公示现场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1.案涉地块项目建设所需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 2.土地征收预公告或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相关凭证; 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7.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 8.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被申请人的收发室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上述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本案《答复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答复书》及送达回执、《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房屋征收中心更名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昭编委〔2016〕25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昭编委〔2019〕2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公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依据《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房屋征收中心更名及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昭编委〔2016〕25号)和《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昭编委〔2019〕28号)的规定,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相关凭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信息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其向相关信息的制作单位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查阅,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资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信息的公开申请,因相关信息已经在被征地区域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其已经公开,并告知查询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关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等信息的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核实尚不存在相关信息,告知其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本案中,申请人关于“涉案地块项目建设所需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等信息的公开申请,因案涉项目征地尚未取得省政府批复,被申请人告知其在批复下达后在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该信息,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申报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对其进行指导和释明,本机关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7月20日作出本案《答复书》,并于2022年7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证据,内容适当,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