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4日,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陈庄村178号。
被申请人: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686号。
法定代表人:任湘涛,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三、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反映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医疗器械存在问题产生消费纠纷一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法律依据如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投诉人的受理情况是为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能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而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时应做到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确认违法。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程序不合法等其他问题一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及回执、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产品照片及订单信息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姜某某投诉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山三伏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信件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对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2022年5月16日上午,执法人员了解到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所有备案全部注销。
二、2022年5月16日下午,执法人员到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公司大门紧闭,人去楼空,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未能取得联系。
因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且无法找到该公司相关人员,故被申请人无法进行投诉事项的调解工作,也无法完成立案前的初步核查工作,不能确定是否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准确、充分的回复,被申请人将尽全力联系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查,以尽快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
被申请人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程序和实体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在淮南药之都大药房旗舰店(该店系天猫商城网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表述了上述信息)购入一盒白云山牌小儿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伏贴型),产品外包装标明生产企业为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为川广械备20190022号。申请人经查询产品备案信息后,认为产品外包装标示的适用范围信息与产品备案信息不符,于2022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进行实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5月16日对四川中科佰氏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查到该公司所有备案信息已全部注销,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大门紧闭、人去楼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负责人也未能取得联系。至2022年6月9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尚未将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有关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将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无法完成初步核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及回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产品照片及订单信息、《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委办函〔2019〕50号)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备处置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及立案情况,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申请人要求本机关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有关处理情况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有关处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有关处理情况。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