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炉灶厂。
被申请人:广元市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不服,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认定申请人提起的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不存在,并据此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未对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不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