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2月8日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广开石信复〔2022〕*号)不服,于2022年4月 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当适用上述规定通过信访复查程序处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