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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疫情临时管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10-10 12:07      来源: 市司法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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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临时管控工作和管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元市利州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行临时性管控措施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性社会管控的通告》《关于延长临时性社会管控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现就广元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6日起,暂时停止现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疫情临时管控期间,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拟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建议通过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大道15号(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收)。

二、疫情临时管控期间,申请人如因疫情临时管控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治疗、隔离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申请人因疫情临时管控在接受医学观察、治疗、隔离等原因造成超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鉴于当前疫情临时管控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2022年10月6日起新收以及仍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2022年10月6日起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恢复审理的时间将根据疫情临时管控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