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苍政决〔202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苍政决〔2021〕×××号)。
申请人称:一、陵江镇某村某组调整给申请人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颁发给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应被撤销。
(一)2010年3月6日,陵江镇某村某组调整给申请人的土地,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他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然后承包给新增人口,政府据此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规定。
(二)2010年3月6日,陵江镇某村某组调整给申请人土地时,有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并进行了讨论,有相应会议纪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的规定,之后申请人也履行了相应义务。
(三)在申请人土地调整之前,原生产队也有类似的土地调整,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却未被注销,对申请人区别对待。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载明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注销,其使用兜底条款无限放大了适用范围。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可以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留款结算表》《土地承包面积表》《兰渝铁路苍溪陵江段房屋拆迁安置、林木和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地形地貌图》以及村组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及县农业农村局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职能职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农村局负责发放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被申请人自2013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确权数据需要不断完善。2020年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回头看”纠错并再次汇交数据的通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将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的数据移交给省测绘局脱密,目前还在处理之中。因此,县农业部门还未将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目前依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注销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基本情况。1998年9月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家承包集体土地0.95亩,承包人口2.5人。1998年至2000年,陵江镇某村某组因修路等对部分农户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2000年申请人的丈夫赵某任拱桥村七组组长,2000年至2003年未对该户土地调整。2005年全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2人,承包集体土地2.44亩,包括:梅子田、兴蓉老关田边、寇家梁大田;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未登记池界边小地、桑树坪、赵某某的苕母地三块承包地。
2007年修公路占用申请人承包地池界边小地部分面积,2010年修公路占用申请人承包地赵某某苕母地,赵某、赵某2、赵某3修房分别占用申请人梅子田、桑树坪、池界边小地部分面积、部分寇家梁大田,并与罗某某协商换地,罗某某取得寇家梁大田、禅房田继玉长田、伦边园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赵某4因建坟地将其承包的娃娃嘴大脑壳地调换给罗某某。
(二)陵江镇某村某组土地调整情况。2007年,该组建修公路,应出土地的有赵某、赵某某等10户,合计9.01亩;应进土地的有申请人等8户,合计8.76亩。但该组没有形成具体、详实的土地调整方案。2010年3月6日,时任村主任赵某5在该组召开会议,对部分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申请人等5户进土地,其中申请人进全流改土地(后称改土地)0.73亩和方大地0.5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情况。2013年,根据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安排,苍溪县招标的确权作业公司按工作要求逐户核实并进行确权颁证。2015年4月20日,该组组的农村土地确权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表(审核人:赵某某)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记载,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均没有改土地和方大田。2016年5月27日,赵某某代表拱桥村七组与申请人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申请人承包土地有改土地等八块土地。据此,被申请人发放给申请人为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改土地在内的八块土地。
(四)注销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拱桥村七组2010年3月6日调整土地未上报镇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不符合上述规定,调整土地不合法,应予纠正。申请人未能依法取得全流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给申请人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三、注销程序合法。根据群众举报及苍溪县纪委监委交办,苍溪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人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申请人的丈夫赵某作了陈述和申辩。同时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调查人员、陵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告知申请人应交回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不交回将依法注销。申请人拒不交回,为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注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苍政决〔202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依法维持。申请人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复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复议请求应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陵江镇调查处理相关资料、1998年二轮土地承时罗某某家承包土地档案资料、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档案资料、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核实资料、2016年土地承包合同、该组土地承包台账以及赵某等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2007年陵江镇某村某组建修公路,罗某某等8户应进土地,但未形成调整方案。2010年3月6日,时任村主任赵某某在该组召开会议,对部分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申请人等5户进土地,其中申请人进全流改土地(后称改土地)0.73亩和方大地0.5亩。2015年4月20日,该组农村土地确权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表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记载,申请人的承包土地没有改土地。2016年5月27日,该组与申请人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将包括“改土地”在内的8块土地承包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承包合同,给申请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7月19日,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向被申请人请示注销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答复书》《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编号为5108241002300×××的苍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陵江镇某村某组调整土地,是农户从集体进承包土地,并不属于“个别农户之间”土地调整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于上述情形,认定事实错误。陵江镇某村某组调整土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被申请人适用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法律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陵江镇某村某组与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将包括“改土地”在内的8块土地承包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此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取得全流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包方或承包方对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的,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通过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越职权。
本案编号为5108241002300700×××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含“改土地”在内的8块土地,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举证上述8块土地均符合注销的情形,注销同时也未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申请人注销本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注销决定,未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有违程序正当原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自身申请行政复议,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程序瑕疵,本机关一并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苍政决〔2021〕×号)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苍政决〔20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