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利州区分局经被申请人批准后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广自然资利区函〔2021〕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