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9月9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旺苍县嘉川镇石龙村村民,因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而被迫拆迁,为了核实该拆迁项目的补偿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邮寄了附件所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给被申请人,其次日签收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被申请人超期不予答复违法,先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答复,请以支持。
申请人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2021)川行赔终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及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已按相关规定给予了回复。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关于对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进行邮寄,邮寄单号为11419757****9。《回复》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一是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是由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故其申请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旺苍县自然资源局。二是告知了申请人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将其所申请的依申请公开件转交给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并责成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三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告知其旺苍县自然资源局的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申请公开事项的公开主体。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的公开主体应当是旺苍县自然资源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三、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事项及所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均无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五、申请人针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已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相关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关于王海燕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共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旺苍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的通知》《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证据证明,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全体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补偿款拨款凭证,申请人在该征地范围内原房屋的面积测量报告、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同月11日,旺苍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该申请表,同月17日作出《关于对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于同月1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对旺苍县红鑫国际广场建设项目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旺苍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川0821行初**号》以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不予答复,与事实不符。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经查明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