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某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元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元环罚〔202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