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交)行罚决字〔2021〕5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