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广人社工决〔202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