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