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交)行罚决字〔2021〕5108002400201×××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