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城〔2021〕罚开字第××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月27日